Post by Justin W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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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信理部《圣庇护十世司铎兄弟会绝罚法令》相关教会训导及法典条文汇编 关于信理部《圣庇护十世司铎兄弟会绝罚法令》相关教会训导及法典条文汇编 Prot. 3/2026 敬爱的各位神长 2026年7月2日,信理教义部颁布了《圣庇护十世司铎兄弟会绝罚法令》(Prot. N.99/2009)和解释性说明,包括《关于离开圣庇护十世司铎兄弟会的司铎的和好程序》、《关于离开圣庇护十世司铎兄弟会的平信徒的和好程序》的相关指引。 出于实际上的牧灵理由,现将前述文件中提到的相关教会训导汇编如下,供各位主内神长参考使用。 《教会宪章》第22号 论主教团及其首领 由于主的规定,圣伯多禄及其他宗徒们组成一个宗徒团,基于同等的理由,继承伯多禄的罗马教宗和继承宗徒们的主教们,彼此也联结在一起。按照很古的一种风纪,设立在全世界的主教们,彼此之间,以及他们与罗马主教之间,经常在统一、爱德及和平的联系之下,息息相通;同样地,他们召集会议,衡量大家的意见,对重要的问题作共同的决定,这些都说明主教圣秩的集体性质;历代的大公会议也清楚地证实这一点。古时已经流行一种习惯,在新的当选者升任最高司祭职务时,必定邀请许多位主教来参礼,这种习惯也暗示着主教职务的集体性。一个人接受了圣事的祝圣,保持着与主教团的首领及其他团员的圣统共融,就是主教团的一份子。可是,如不以继承伯多禄的罗马教宗为主教团的首领,并使他对所有牧人与信友的首席权保持完整,则主教团便毫无权力。因为罗马教宗,以基督代表及整个教会牧人的职务名义,对教会有完全的、最高的、普遍的权柄,时时都可以自由使用。不过,主教团在训导与牧权上分离,则对整个教会也是一个享有最高全权的主体,虽然这种权力,没有罗马教宗的同意,不能使用。主只立了西满一人为教会的盘石及掌钥匙者(参阅玛:十六,18-19)。并使他作整个羊群的牧人.(参阅若:二一,15 等节);可是,赐给伯多禄的束缚与释放的职务(玛:十六,19),毫无疑问地,也赐给了与其首领相联结的宗徒团(玛:十八,18;二八,16-20)。这一个团体,因为是多人合成的,表示天主子民的差异性及普遍性;又因为是集合在同一首领下,也表示基督羊群的统一性。在主教团内,每位忠诚服膺其首领的首席地位与权力的主教,在圣神对其有系统的组织与敦睦不断地巩固之下,为了他们所属信友,甚至整个教会的好处,都享有其固有的权力。主教团对整个教会所享有的最高权力,以隆重的形式,施行于大公会议之内。如果伯多禄继承人没有批准,或者最低限度没有认可,则大公会议即不可能存在;召集、主持及批准这种大公会议,也是罗马教宗的权力。主教团的集体权力,也可以由散居在普世各地的主教们和教宗一起施行,惟需有主教团的首领邀请他们作集体行动,或者最低限度,由教宗批准或自动接受散居的主教们的联合行动,才算是真正的集体行为。 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88年《天主的教会》(Ecclesia Dei)宗座牧函(节选) 第3号:就其本身,此一行为是在极其重大,对教会的合一至关重要的主教祝圣事务上的不服从,主教祝圣以圣事的方式使宗徒的传承得以延续。这种不服从,实际上意味着对罗马首席权的拒绝,构成一项裂教行为。在实施这一行为时,尽管主教部的部长枢机于本年(即1988年)6月17日向勒菲弗尔蒙席(Mons. Lefebvre)和伯纳德·费莱( Bernard Fellay),贝尔纳·蒂西耶·德·马莱(Bernard Tissier de Mallerais),理查德·威廉森(Richard Williamson)、阿方索·德·加拉雷塔(Alfonso de Galarreta)神父发出了正式的教会法警告,但他们仍然招致了教会法所规定的绝罚的严厉处罚。第5号C:在当下情况下,我尤其想向所有迄今为止,仍以各种方式与勒菲弗尔总主教(Archbishop Lefebvre)的运动有所关联的人发出郑重,发自内心,充满父爱和兄弟情谊的呼吁,希望他们履行与天主教会的基督代表(Vicar of Christ)共融的重大职责,停止以各种方式支持该运动。所有人都应该意识到:正式归属裂教是对天主的严重冒犯,受到教会法规定的绝罚惩罚。 Communicationes,29 239–243 宗座法律文本委员会论马切尔·勒菲弗尔(Marcel Lefebvre)主教运动追随者因裂教所招致之绝罚(节选) 正如《Motu proprio》(宗座手谕)第5条 c)项所声明的那样,因分裂(schisma)而招致的自科绝罚(latae sententiae)适用于那些“正式附和”该分裂运动的人。虽然关于“正式附和裂教”这一概念之确切范围的问题,应提交主管的信理部(Congregazione per la Dottrina della Fede)裁决,但本宗座委员会认为,此种附和应包含两个彼此互补的要素:a)内在性质的要素:即自由且有意识地认同该分裂的实质内容;换言之,选择支持勒费弗尔(Lefebvre)的追随者,并将这种选择置于对教宗应有的服从之上(这种态度的根源,通常是持有与教会训导权〔Magisterium〕相抵触的立场);b)外在性质的要素:即将上述选择表露于外在行为之中;其最明显的标志,就是专门参与勒费弗尔派的“教会性”活动,而不参加天主教会的礼仪与活动(然而,这一标志并非绝对明确,因为某些信友可能参与勒费弗尔追随者举行的礼仪庆典,却并不认同其裂教精神)。 至于勒费弗尔派的执事与司铎,他们在该分裂运动范围内所从事的牧职活动,似乎毫无疑问地表明:上述两项条件(第5号)均已具备,因此确实构成了正式附和。 然而,对于其他信友而言,显然不能仅因偶尔参与勒费弗尔运动的礼仪庆典或其他活动,而在未接受该运动于教义与纪律上之分离态度的情况下,就认定其为正式附和该运动。在牧灵实践中,对他们处境的判断可能较为困难。尤其应当考虑当事人的意向,以及此种内在态度是否具体表现于外在行为。因此,各种情况均应依个别个案加以审断,并由具有权限的外部法庭(forum externum)及内部法庭(forum internum)依其职权分别处理。 《天主教法典》(2021版) 194 条 - 1项 -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其教会职务即依法免除: 1° 丧失圣职身分者; 2° 公然背弃天主教会信仰或教会共融者; 3° 圣职人员非法结婚者,虽仅依国法结婚者亦同。 2 项 - 上列2、3款之免职,惟经该主管认定后,始得强制执行。...